16877太阳集团科教用品进口工作程序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科教用品的进口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海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科教用品进口工作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归口管理,并办理有关手续、履行相应管理职能。
第二章
进口设备的一般工作程序
第三条
购置进口科教仪器设备的申请
使用单位在提出设备购置申请后,为了提高学校现有设备的共享程度、保障经费合理使用,设备处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十万元以上)。专家论证后,经项目负责人或单位领导批准并签字、盖公章,报设备处或校领导审核,待批复后方可进行贸易工作。
第四条
办理进口批件
在签订进口科教仪器设备合同前,须由设备处统一到国家有关单位和部门申请办理相应批准文件,如: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机电产品进口证明、进口配额证明等。
第五条
选择供货商、签订外贸合同办理好批件后,按照《16877太阳集团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的程序进行采购,选择仪器设备品牌、型号和仪器设备供应商。签订合同时,仪器设备的详细配置清单需经使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仔细审查后签字确认。审查时应着重检查合同的配置清单、安置调试、售后服务、验收标准等。设备处负责商务审查,包括:最终成交价格、运输方式、到货地点、付款方式、交货日期、验收方式、赔偿条件与方式等。最终由使用人签字确认,并委托外贸公司签订外贸合同。
第六条
付 款
签订进口科教仪器设备的外贸合同后,由设备处及时通知使用人付款。所付货款一般由设备处转交外贸公司,外贸公司给外商开具信用证。付款操作分两次,第一次为货物全额预付款,设备到货验收后,
第二次实付余款,余款包括海关监管费、报关费、银行手续费、商检费、外贸公司代理费和市内运输费等。赠送货物只付以上除货物金额
以外的费用。
第七条
办理进口免税证明
需办理进口科教用品免税手续必须严格执行海关法规;通过免税进口的科教用品只限用于教学和科研工作,不得擅自转作他用或其他单位。若确定需要转出学校,必须事先经设备处报海关批准,按海关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国家海关规定部分商品(除政府间赠送外)进口时,一律照章纳
税。单独进口的零部件及配件,需要出示曾经免税进口的整机合同及免税证明,按整机价值10%为免税限额,超出部分照章纳税。进口设备申请免税,应备齐如下相关资料:
1、进口物资的详细清单及译成中文的清单;
2、进口物品的详细性能、用途;
3、进口物品对教学、科研项目的作用。
在申报免税项目时,一定要将学校科研需要和企业生产严格区别开来。对符合免税条件的科教用品,由设备处代表学校向海关申请批准。
第八条
生产厂商发货、报关、提货
设备处办好免税证明后,按合同期限要求等待厂家发货(赠送项目需通知对方发货),以免造成报关困难。厂家发货后,空运设备一般在15天内可以抵达学校。其间包括国外运输、进口报关、清关及国内运输等过程。海运时间较长,一般约30-45天左右。
第九条
设备开箱验收和商检
部分进口设备按照国家检验检疫总局规定必须进行商检,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设备处通知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商检。
进口设备验收通常分外表验收和技术验收两个阶段。设备到达现场后使用人应妥善保管,对一些货物需要的特殊条件(如保持低温、真空度、一定湿度、不得倾斜等)应予以保证。同时应积极组织(设备处、档案馆参与)验收,以免超过索赔期(索赔期为货物到达目的口岸日期起90天)。仪器设备验收时须通知供货商到现场开箱(除有个别供应商同意不到现场外),验收时应详细做好各种记录,如有特殊情况还须拍照,并要求厂商在验收备忘录上签字。问题严重时应及时联系商检机构出具商检证明,提出索赔。
第十条
结算
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和厂商要在验收报告上签字。设备处根据验收报告通知外贸公司及时结算。结算后,设备处协助使用单位的设备管理员在一个月内填写固定资产报增表、验收单(十万元以上设备填写大型设备验收报告)、建帐后到财务部门报帐。
第十一条
海关监管
免税进口的设备一般在五年内属海关监管货物。如果在监管期内有产权关系变更,须填写《免税物品产权变更申请表》,报海关审批。若接受单位不具免税条件,须照章纳税,如果货物必须运往外地使用,应由使用单位报设备处,到海关办理审批手续,以保证货物在海关监管之下。减免税的仪器设备超过海关监管期,设备处应组织填写《减免税物品核销申请表》,向海关申报,海关批准后方可撤销监管。
第三章
接受境外赠送科教用品的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提供捐赠方相关原文资料
在得到境外公司、学校或个人明确做出捐赠学校科教用品的通知后,接收赠送的单位应及时与学校设备处联系,尽快准备捐赠过程中需要的各种文件与证明材料。赠送方应出具正式打印并具亲笔签名或盖章的捐赠函原件,同时附详细清单。其内容包括:所捐赠科教用品的确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价、总价及货币种类等。如果捐赠函原件及附件清单是用外文写的,须由接受捐赠的单位将其译成详细、准确的中文稿并附其后。所需捐赠函、附件清单及其译文稿均一式两份(以下统称赠送函)。
第十三条
提供接受捐赠报告和用途说明
接受捐赠的单位向设备处提出接受捐赠的申请报告(加盖公章)一份,具体说明捐赠用品的用途,包括捐赠用品具体使用方向、性能指标、承担教学任务或科研项目的名称等,详实地反映出所赠科教用品在教学及科研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四条
办理教育部同意接受赠送的批文
设备处接到院(系、所)的申请报告和捐赠函后,以学校的名义向教育部呈交同意接受捐赠的函件,并附捐赠函原件一份取得教育部审批同意函。
第十五条
办理捐赠科教用品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
设备处负责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并附教育部的批复,在教育部或省外经贸委申请办理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若属特殊科教用品或国家限制进口的科教用品经教育部审核后,还须报国家经贸委审批。进口试剂需填写试剂卡片,报外经贸部许可证局审批。
第十六条
办理免税证明
设备处将捐赠函原件、教育部批复、《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免税申请表送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经审批同意,海关出具《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第十七条
厂商发货、清关
办理好以上手续后通知赠送方发货。接到货运公司寄来的设备到岸通知单和货运单后,由设备处委托报关公司到货物所在口岸办理报关及提货手续,并将货物运达受赠单位,并按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八条
申报时限与受赠科教用品的管理
使用单位应在赠送方发货一个月申请办理各项手续;凡是接受赠送的科教用品,均属于学校资产,科教用品到校后应及时建帐。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