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实验中心   >     实验室中心   >     规章制度   >   正文

16877太阳集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2014年03月23日 03:51 点击数:

为加强全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赔偿界限

第一条

丢失、损坏仪器设备属以下情形之一者,应按原价全部赔偿:

1.不听从指挥,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不听从教师或主管人的劝告,擅自动用不该自己使用的器材,而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损失者。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造成损坏。

3.工作失职,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或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或在工作场所嘻戏打闹损坏仪器设备者。

4.属由专人保管使用又与生活密切相关的便携仪器造成损坏或丢失。

5.未经批准,擅自将仪器设备携出校外造成损坏丢失。

6.野外实验(实习)所用的仪器设备,不负责任而丢失者。

7.多次违章犯纪屡教不改者。

第二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赔偿原价的一部分

1.非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丢失或损坏,而又能认真总结经验,认识较好,经审定批准者。

2.所丢失损坏的仪器设备,已使用两年以上者,按照国家规定的折旧比例部分赔偿。

3.损坏的仪器设备,能修复使用,并不影响其性能者,赔偿修理费;虽能修复使用,但影响性能者,应赔偿修理费和部分仪器设备损失费。

4.损坏玻璃器皿,不属第一条所列情形之一者,一般赔偿20-50%。

第三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于赔偿:

1.在本人已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被盗,并有公安部门(或保卫处)证明者。

2.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原因(如使用时间太久,性能不稳等)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出现的损坏;

3.由于客观原因(如突然停电、停水等)造成的损坏。

第四条

由于责任事故,致使本实验室或其它实验室遭致被盗、失火、火灾等损失,肇事人应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损失巨大者,还应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赔偿处理办法

第五条

被盗、丢失、损坏仪器设备的事件发生后,责任人应及时向指导教师或主管人(管理人或实验室主任)报告,被盗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校园综合管理处)报告,一年后公安机关(或校园综合管理处)仍未破案,方可填写《16877太阳集团固定资产仪器设备被盗报告表》一式三份,公安机关(或校园综合管理处)应出据备案的情况证明。发生仪器设备的丢失或损坏,指导教师或实验室主任应及时查明原因,报学院(系、所或中心实验室)提出处理意见(免赔、全赔、部分赔偿)并应填写《16877太阳集团固定资产仪器设备丢失报告表》(一式三份),上报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

第六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等重大事故,应先保护现场,由院(系)主管院落长(系主任)主持有关管理人员调查核实,并通知学校有关部门(保卫处、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等),协同处理。有关处理决定的有关文字材料报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备案,必要时报主管校长。

第七条

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时,应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赔偿。

第八条

学生或教职工未办妥赔偿手续前,不能办理注册报到或离校手续。

三、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16877太阳集团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下发的有关规定和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者,则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