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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职工请销假管理的通知

2017年09月18日 00:00 点击数:

校内各单位: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请销假和考勤管理制度,加强学校教职员工的管理,严肃工作纪律,现将学校请销假和考勤管理制度进一步重申。

(一)各二级单位应加强相关人事管理,建立本单位的请销假和考勤制度与有效管理机制;严格执行学校考勤制度;教职员工请假,相关材料应在本单位备案存档。

(二)请假到期时二级单位需通知本人在5个工作日内履行销假或续假手续。

(三)根据相关规定,存在以下情况的,均视为旷工:

  1. 教职工未履行请假手续而离岗的;

  2. 2.提出请假、续假申请,但未经批准而离岗的;

  3. 3.请假期满,未办理销假或续假手续,且未实际到岗的。

(四)连续旷工十五天及以上或一年累计旷工三十天以上的,学校将依法依规作解聘处理。(五)学校负责的销假手续按以下流程办理:

  1. 请假期满5个工作日内,本人向二级单位提交书面销假申请;

  2. 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提交至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

(六)二级单位负责的销假手续,由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后销假,并做好备案。

(七)本通知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和《16877太阳集团请假、考勤制度暂行规定》执行。

人事处 2017年9月15日

2006人37《16877太阳集团请假、考勤制度暂行规定》.doc